衢州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浏览:1114发布日期:2014/0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实验室发生的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衢州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含特种设备)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第三条   涉及的危险源主要有以下五大类:
(一)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包括化学单质、化合物、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化学品(含剧毒品)、腐蚀化学品及废弃混合物等。               
(二)放射源、放射性物品。包括X射线衍射仪等放射性实验装置。
(三)特种设备。包括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四)生物类物品。包括微生物制剂、生物制剂、实验动物等。
(五)其它常规类。包括水、电、火、盗窃等。
第四条  预防与应对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二)居安思危、以防为主
(三)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四)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是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设备处、保卫处、后勤处、学生处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处。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校应急领导小组自动担负起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职责和任务,成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及现场指挥中心。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部门)应根据危险源的特点,成立相应的、由学院(中心、部门)负责人牵头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建专项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学院(中心、部门)实验室安全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完善;接受校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中心的领导。
第三章           预防及响应
第七条 安全事故预防与预警
(一)根据设备特点及实验室类型,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件,制定科学合理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
(二)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各种有毒有害化学品、微生物、特种设备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使用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报告。
(三)将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综合性检查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 安全事故响应及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报本单位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二)发生较大及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组织体系见图1。

第九条 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安全事故信息上报与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由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必要时由学校统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他各部门不得越权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
第一章           事故后期处置
第十条  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指示,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教学、科研、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一)实验室及室内设备遭到严重损坏的,必须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二)安全事故事中,涉及到毒性介质、生物介质和病毒泄漏的,应当经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并出具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后,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鉴定,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学校。
第十三条  对事故相关责任部门、人员,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