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浏览:871发布日期:2014/0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三条 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第四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导致损坏的不可预见性;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三)由于其他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三章  赔偿办法
第五条 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进行赔偿时,应当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机电设备、工具类按15-20年折旧;仪器、仪表类按10-15年折旧;电子产品类按5-8 年折旧。
第六条  对于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学院(部门)领导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20%-100%的赔款,并由当事人填写《衢州学院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学院(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三天内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分管校领导和设备主管部门报告),由学院(部门)领导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同处理。相关材料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上报分管校领导。
第八条 损坏或丢失设备的部件,应按部件的市价赔偿,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配件费和修理费用。
第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条 赔偿工作要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一星期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