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浏览:1093发布日期:2014/01/10

为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 ,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衢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仪器设备正常维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仪器设备正常维护工作作为管理人员工作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是做好维修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不断钻研业务,按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常规保养,对仪器设备的一般故障进行维修,以保持仪器设备较高的完好率。
第三条 下列情况,均属仪器设备正常保养工作范围:
(一)清除仪器设备灰尘、擦油等;
(二)更换灯泡、连线、保险管(丝)等;
(三)简单焊接线头电路板、仪器设备的调整和校准等;
(四)费时不多的其他项目的小型修配。
第四条 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校外、校内、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立足自修,鼓励校内修理,控制校外修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马上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详细记录故障现象。
第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需维修,使用部门应填写《衢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使用单位尽快联系生产厂家维修;保修期以外的仪器设备维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使用单位组织校内、厂家或其他人员修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送校外维修需办理邮寄、托运手续等,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八条 维修人员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内容包括:仪器名称、编号、维修人员、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所用部件元件、材料价目、修理费以及维修后仪器技术状况等。管理人员应在该仪器的固定资产卡片中注明维修情况。
第九条 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修好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第十条 大型仪器需维修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如维修经费数额较大,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修理单位三方协商,签订有关修理协议后,方可开始修理。修理完毕,由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确定仪器已经修好,达到预期的目标后,按协议规定付款。仪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应在仪器档案中详细填写维修记录和维修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使用部门自行开支,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设备维修经费中支出。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维修的,其修理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