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浏览:997发布日期:2014/0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当前市场经济变化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需要,选择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基建设备费、学校基金、实验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所购置的、捐赠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
(一)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学校固定资产;
(二)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为大型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见《衢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专用仪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用途和专门性能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原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校、学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分管领导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工作,各学院(部门)明确相关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部门设备协管员做好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全校实验室、办公室及其他场所拥有的仪器设备均须配备管理责任人,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申请与购置
第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方可落实采购。
第八条 教学、行政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 (每年11月份申报下一年度仪器设备计划),填写《衢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计划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全校年度预算,进行汇总、初步核定,制定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初稿,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下发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程序详见《衢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经费预算指标,编制 “衢州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由学校采购部门落实采购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以外的设备采购参见《衢州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衢州学院零星物品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进口(包括捐赠)设备和控购物资,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完成一系列相关的申请、报关、建账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验收组织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验收专家从验收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按设备类别分电脑类、机电类、分析测试类、一般设备类等若干个验收小组。使用部门验收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实验室主任、设备使用保管人等组成。设备验收填写《衢州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先开箱进行清单验收,然后联系供货方进行调试、测试等技术验收。待设备稳定试运行一段时间,设备符合验收条件,使用部门及时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人员验收;如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设备的验收范围和参加验收人员组成:
(一)凡单台件1万元以下、批量5万元以下的设备,由部门负责人、实验室主任、设备使用保管人负责验收;
(二)凡单台件1万元以上、批量5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同使用部门进行设备验收;
(三)单价1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学校设备验收小组共同验收;特大型项目或技术要求高的仪器设备,可从校外特聘专家、技术人员或临时增加验收组成员。设备档案资料(说明书、光盘等)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四)新建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整体验收。
第十六条 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应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七条 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的,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他们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第十八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由物资采供科根据合同条款向供应商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新购置的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何种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设备协管员填写《衢州学院固定资产增置单》,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将仪器设备的标签贴在该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账、分户账、分类账;各部门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设备协管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查,以保证账物相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组织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核对工作。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主要由学院(部门)负责检查、考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抽查;对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组织检查、考评。
第二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具体收费参照《衢州学院教学仪器设施对外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须经批准。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须经学院(部门)领导批准,集中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使用权为项目负责人,所有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离退休或调离学校,仪器设备必须归还学校。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参照《衢州学院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三十一条 部门内部的仪器设备调拨,填写《衢州学院部门内部固定资产领用人变更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设备保管员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帐目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填写《衢州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帐目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校外调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调出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由原设备保管人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主要移交内容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详见《衢州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的赔偿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的,当事人须填写《衢州学院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按《衢州学院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按《衢州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